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法执字第415号
申请执行人:宁喜兰,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曲景彦,男,194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通河县。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宁喜兰申请执行曲景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喜兰同意本院将被执行人曲景彦银行卡予以冻结,并以扣划的方式执结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 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通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