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法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于春磊,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木兰县。
被执行人:赵欣,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通河县。
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于春磊申请执行赵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欣于2015年9月6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通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袁 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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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