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法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滕景忠,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前进街。
组织机构代码:13101XXX-X
负责人温迎秋,职务:行长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2006)通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2007)哈民二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滕景忠申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原告滕景忠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继续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支行于2015年8月7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通民一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书、(2007)哈民二终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尚立军
审判员  马广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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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