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通法执字第371号
申请执行人:王颖峰,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委托代理人:曲铁东,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通河县司法局三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哈尔滨圣通硅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海,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颖峰申请执行哈尔滨圣通硅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1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圣通硅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3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高岩君
审判员  魏观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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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