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通法执字第116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波,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通河县。
被执行人:马永兴,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晓波申请执行马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永兴于2015年1月19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魏观海
审判员  高岩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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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