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法执字第268号
申请执行人王竹,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通河县交通稽查大队科员,住通河县xx镇xxx号楼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继峰,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通河县联通公司经警,住通河县xx镇xx家属楼(身份证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竹申请执行李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继峰于2014年10月13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郎天蓉
审判员 尚立军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邴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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