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法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杰,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通河县xx镇xxxx小区。(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曹恩发,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xx镇xxxx小区。(身份证号×××)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金杰申请执行曹恩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恩发于2014年9月25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郎天蓉
审判员  尚立军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邴云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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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