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人代表人:周革,职务:理事长。
机构代码:13101616-8。
委托代理人:吴玉鹏,男,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马庆发,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xx镇xxx村。身份证号:×××。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督字第25号支付令,受理了通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庆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庆发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民督字第25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马广龙
审判员  尚立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宝成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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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