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通法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孙X甲,男,194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X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孙乙,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XXX镇XX村XX屯。身份证号:×××。
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据生效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孙X甲申请执行孙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乙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通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部分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由晓峰
审判员 马广龙
审判员 尚立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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