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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坑了!竟然还敢醉酒驾驶,这些前车之鉴,你应该知道......

发布时间:2024-04-19 14:55:51


典型案例:

    一、2018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寻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珠江路路口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1.0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推荐阅读:哈尔滨市通报7起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二、被告人姜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3月14日晚,被告人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佳木斯市郊区鹤大公路万兴收费口处时,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鹤大高速公路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姜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0㎎/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推荐阅读:【佳市】鹤大高速交警深夜查获一起酒驾)

    三、36岁的闫某案发前系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博士研究生学历,驾龄12年。2019年4月12日晚,闫某酒后驾驶雪佛兰轿车在回家途中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慈云寺桥东20米时,与一辆黑色宝马小型越野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对方报警,闫某在现场等待民警。经认定闫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闫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45.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推荐阅读:我们分析了1900+醉驾案,“老司机”的数据很尴尬)

    四、2020年2月5日晚,被告人赵某在朋友家吃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回其住处。当赵某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不戴口罩,不服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的管理规定,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抓获。经检测,赵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107.6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推荐阅读:安徽法院审判涉疫情案件报道三)

法律解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危险行为之一,其行为本身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给社会公众的安全带来危险的同时侵犯了我国交通管理体制,是对国家维持正常交通秩序的破坏。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了饮酒和醉酒两种情形,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在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

处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量刑幅度内确定刑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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